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92號上訴人 江衍銘
江支綬 江衍勗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林雅美
彭郁欣 律師 陳宜鴻 律師被上訴人 周慶堂
周慶祥 周碧霞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 律師被上訴人 周江明
江善任 江蓋世 江堅堤 江協安 江丙福 江武雄 江正賢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正雄 被上訴人 江月雲
周祖瑛 周江東 周克賢 周朝東 周慧玲 周慧斐 江文章 周俊賢 周李絃 周漢良 兼上二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廷賢 被上訴人 江東隆
江堅謀 江秉豪 (原名 江堅思江堅坊 江尚武 江貴芳 江貴明江 謝阿勳 江謝阿鑑江 謝阿修 江鴻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月雲 住同上被上訴人江 謝志宏
江謝志威江 謝志星謝曉如徐娥 江碧雲 江淑惠 江淑敏 江文豪 周江平 周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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