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