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麥寮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政耀 訴訟代理人 黃登甫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號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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