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立昌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