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О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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