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簡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偉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58、1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偉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零玖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曾偉華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上開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給予被告戒癮、自新之機會,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909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7月26日所出具之報告編號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足憑(見毒偵字第1787號卷第78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字第1787號卷第4、4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宏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55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被告曾偉華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107年度毒偵字第1787號),嗣經撤銷原處分(108年度撤緩字第362號),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偉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7年7月1日晚間6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號前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於107年7月2日晚間7時4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0公克)、吸食器1組,復於翌(3)日上午9時49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參本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787號卷)
(二)於108年2月18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縣尖石鄉山區某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2月21日上午11時25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參本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58號卷)
(三)於108年8月19日上午7時許,在新竹縣尖石鄉某竹林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8月21日上午11時24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參本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卷)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及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曾偉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17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G-048號)、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G-048號)、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0700276號鑑驗書各1份、扣押物品清單2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6張。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8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000000000號)各1份。
(三)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於犯罪事實一、(一)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1組,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檢察官陳宏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