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022元,及其中新台幣84,145元自民國
9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29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
,被告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年息19.7%計算利息。詎被
告並未依約清償,至96年7月9日止尚欠新台幣(下同)84,1
45元、利息1,877元共86,022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原告並未
提供相當對等之證明,如歷年交易紀錄表、歷年還款明細及
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等資料供被告核對,故就欠款金額尚有
爭議。又被告因景氣不佳,家計繁浩卻收支嚴重失衡,為維
持生計而不慎以債養債,已積欠各家銀行信用債務高達198
餘萬元,其中積欠原告之信用卡債務金額為8萬餘元,無力
清償,希望以零利率、月付1,000元之方式清償等語。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消
費明細表、繳款明細表、本金及利息明細表等為證。被告雖
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對原告所提上開文書之內容並未到場
或以書狀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至被告雖請
求分期清償,惟其既無力清償債務,而被告所稱希望以零利
率方式清償,亦與兩造約定之利率不符,兩造之約定利率並
未違反民法第205條法定最高利率,不得由法院依職權酌減
,故本院斟酌被告之境況及原告之利益後,認無許被告分期
給付之必要。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