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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