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14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