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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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鑫記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陳進堂 即和興企業行
            之4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進堂之住所地在台南縣西港鄉南海埔47號之47,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而和興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
地址雖為嘉義市○○○路○○○巷○○號1樓,惟經本院將開庭通
知對該址為送達,結果和興企業社業已遷移不明,足見和興
企業社目前並未於該址營業,是本件自應以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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