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