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原告好媽媽盒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原告 江宏武 原告 陳政吉 原告 曾年平 原告陳彩淑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被告 李淑卿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曾參銘 訴訟代理人 劉源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