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胤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2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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