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詹淳皓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賴妍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