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廖三慶 被告 楊建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杭起鶴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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