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09號上訴人即原告 龔周明
温承翰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成 原籍設臺中市○區○○街○○○○號
顏俊昌 即保民宮 陳錫陳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1,00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公告現值52,500元/㎡×4㎡=210,000元,34,500元/㎡×〈15㎡+9㎡+4㎡+15㎡+5㎡+1㎡+2㎡+47㎡〉=3,381,000元,210,000元+3,381,000元=3,5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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