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林瓊瑤選任辯護人郭明仁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瘖啞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一、二月間止,至台中市○○路,持不詳銳器側劃過路旁自小客車車身,計毀損己○○、甲○○、戊○○、丙○○、 陳純雪 、丁○○等人所有之小客車之車身噴漆,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乙○○經公訴人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己○○、甲○○、戊○○、丙○○、陳純雪、丁○○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