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保險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小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本院彰化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彰保險小字第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未提出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卻對於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未能提及,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加以敘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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