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姵樺潘淑君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潘姵樺即潘淑君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家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