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告 金家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仍未依本院112年8月28日112年度補字第1396號裁定補正,請原告儘速補正,以利本院核定訴訟費用。
二、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