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債權人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讚祥 債務人 羅仕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1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係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司機異動申請書(影本),其上係載「需借支35萬元」、備註「自願每月扣款20,000元用來償還欠款,從112年1月薪水開始扣」,則依據債務人之承諾,對於系爭借款之清償方式,應為每月償還2萬元分期清償。上述申請書上並無一期未付,全數到期之約定,而截至112年10月2日本件提出聲請時,到期之期數最多為10期,金額應為200,000元,扣除已清償之88,000元,僅112,000元屆期未償,債權人請求268,000元難認已有釋明,故本院於112年10月17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因債務人曠職而遭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為證,然縱債務人已遭債權人解雇,致債權人無法自債務人薪水中扣款清償債務人系爭債務,然此並非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之法定事由,而兩造之間又無其他特約已如前述,則難認超過主文一所示部分債權已屆清償期,又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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