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775號原告 鄭丹
鄭勝吉 被告 鍾子強
劉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56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鍾子強應給付原告鄭丹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鍾子強、劉智安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勝吉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玖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鄭丹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元為被告鍾子強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子強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鄭丹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鄭勝吉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元為被告鍾子強、劉智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子強、劉智安如以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鄭勝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鍾子強於民國109年7月間起,佯以「 江家佑 」名義,透過手機遊戲結識原告鄭丹後,均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之往來,並謊稱家住和平大苑豪宅、有兩棟房屋,擔任實習檢察官,使鄭丹誤認其身分及資力。之後,鍾子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年10月6、7日起,接續以「江家佑」身分佯稱需償還債務、繳納管理費等費用、欲出售房屋、身體不佳需進行手術等為由,向鄭丹借款,期間並曾以「鍾子強」身分與「江家佑」一搭一唱,使鄭丹誤信「江家佑」確有其所述之資金需求,陸續自其銀行帳戶(帳戶資料詳如附表一所示)匯款至鍾子強之郵局、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鍾子強(詳細之借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鄭丹無力負擔鍾子強要求之借款,鍾子強竟於知悉鄭丹之父即原告鄭勝吉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住處保險箱內存有現金,且鄭丹曾從中拿取現金後,自111年7月29日起,提議由鄭丹自保險箱內竊取現金,總計交付鍾子強現金共新臺幣(下同)462萬9,000元。
(二)嗣鄭勝吉於111年9月26日發現保險箱現金失竊,經追問得知上情後,要求「江家佑」出面處理上開債務,鍾子強遂以「江家佑」身分佯稱全權委託「鍾子強」處理,鄭勝吉、鄭丹與鍾子強因而於111年9月26日下午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集客人間茶館」商討上開債務問題,當時鍾子強雖偕同被告劉智安到場,但並無還款之意,而與劉智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鍾子強簽立以其為借款人、劉智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交付鄭勝吉,承諾將於同年10月3日中午12時前返還上開借款中之470萬元,再由劉智安以 龍山 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山公司)及其父即訴外人 劉世和 名義,在龍山清潔企業社(下稱龍山企業社)所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為付款人、票號EE0000000號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上簽發開立面額為470萬元、發票日為111年10月26日,復由鍾子強將系爭支票交付鄭勝吉而行使,使鄭勝吉方面誤認鍾子強確有還款意願,因而同意可將470萬元債務延至上開期限償還,鍾子強因此獲得延期清償之利益。嗣鍾子強並未依限還款,且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卻因拒絕往來戶、存款不足及簽章不符而遭退票,原告始知再度受騙。
(三)爰依侵權行為、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1.鍾子強應給付鄭丹156萬2,75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連帶給付鄭勝吉462萬9,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辯稱:
(一)鍾子強以:伊並沒有很明確的叫鄭丹去拿什麼錢,伊並不知道鄭丹給伊的錢是來自哪裡,後面伊就叫鄭丹繼續拿,伊在刑事庭承認詐欺,但不承認有教唆竊盜,針對刑事案件部分伊已經上訴。又劉智安有沒有拿錢自己心裡清楚,伊之前在中壢某間MOTEL有拿錢給劉智安,在全家也有拿錢給劉智安,雖然劉智安不知道是事實,但劉智安還欠伊30萬沒有拿給伊,在伊做詐欺的過程,劉智安也有享受到,但現在卻把全部的事情都推給伊等語,資為抗辯。
(二)劉智安則以: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因為整個過程中伊並未從鍾子強那裡拿到任何的錢,伊當初會幫忙開票也是因為伊相信鍾子強,伊跟鍾子強是朋友關係,在簽票的當時伊不知道鍾子強是要拿伊的票去騙原告,伊是警察通知時才知道等語,資為抗辯。
(三)均聲明: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鍾子強於109年7月間起,佯以「江家佑」名義,透過手機遊戲結識鄭丹後,均以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之往來,並謊稱家住和平大苑豪宅、有兩棟房屋,擔任實習檢察官,使鄭丹誤認其身分及資力。之後,鍾子強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9年10月6、7日起,接續以「江家佑」身分佯稱需償還債務、繳納管理費等費用、欲出售房屋、身體不佳需進行手術等為由,向鄭丹借款,期間並曾以「鍾子強」身分與「江家佑」一搭一唱,使鄭丹誤信「江家佑」確有其所述之資金需求,陸續自其銀行帳戶匯款至鍾子強之郵局、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鍾子強。嗣因鄭丹無力負擔鍾子強要求之借款,鍾子強竟於知悉鄭丹之父鄭勝吉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2樓之3住處保險箱內存有現金,且鄭丹曾從中拿取現金後,自111年7月29日起,提議由鄭丹自保險箱內竊取現金,鍾子強因而與鄭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鍾子強以各種理由向鄭丹借款時,推由鄭丹自保險箱內竊取鄭勝吉之現金,再匯交鍾子強(鄭丹涉嫌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嗣鄭勝吉於111年9月26日發現保險箱現金失竊,經追問得知上情後,要求「江家佑」出面處理上開債務,鍾子強遂以「江家佑」身分佯稱全權委託「鍾子強」處理,鄭勝吉、鄭丹與鍾子強因而於111年9月26日下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
0號「集客人間茶館」商討上開債務問題,當時鍾子強雖偕同劉智安到場,但並無還款之意,而與劉智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由鍾子強簽立以其為借款人、劉智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系爭借據交付鄭勝吉,承諾將於同年10月3日中午12時前返還上開借款中之470萬元,再由劉智安以龍山公司及其父劉世和名義,開立系爭支票予 鄭以吉 ,使鄭勝吉方面誤認鍾子強確有還款意願,因而同意可將470萬元債務延至上開期限償還,鍾子強因此獲得延期清償之利益。當晚,鄭勝吉要求鄭丹應整理相關之對話紀錄與匯款資料,詎鍾子強得知此事後,竟於111年9月26日晚間以「鍾子強」名義,透過即時通訊軟體iMessage向鄭丹恫稱「別搞到我朋友那邊不開心不然真的地址都有」、「到時候我朋友也會處理你爸媽沒跟你開玩笑」、「我保證他們人財兩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方式恐嚇鄭丹,使之心生畏懼。其後因鍾子強並未依限還款,且上開支票經屆期提示卻因拒絕往來戶、存款不足及簽章不符而遭退票,鄭勝吉、鄭丹始知再度受騙等情,業據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56條判決(下稱系爭刑案判決),認鍾子強分別犯詐欺取財、共同竊盜、詐欺得利及恐嚇等罪,劉智安則與鍾子強共同犯詐欺得利罪,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對伊等為前開詐欺行為,且被告另於111年9月21日簽立系爭借據,表示願連帶返還鄭勝吉47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及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茲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鍾子強對於確有以詐欺方式,自原告處取得共619萬1,750元(計算式:156萬2,750元+462萬9,000元=619萬1,750元)等情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6頁),亦未否認有與劉智安簽立系爭借據,並有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151頁)。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鍾子強給付鄭丹156萬2,750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鍾子強給付鄭勝吉462萬9,000元,自屬有理,應予准許。又被告於111年9月21日共同簽立借據,由鍾子強擔任借款人,劉智安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借款人為鄭勝吉,借款金額為470萬元,劉智安並開立系爭支票交付予鄭勝吉,做為抵押及借款之擔保等情,有系爭借據、系爭支票等在卷足佐(見附民卷第25頁至第27頁)。劉智安雖否認有與鍾子強共同詐欺原告,辯稱整個過程並沒有自鍾子強處拿到任何款項,當初會幫忙開票也是因為伊相信鍾子強,伊跟鍾子強是朋友關係,伊當初簽票時不知道鍾子強是要拿去騙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然縱認劉智安不清楚鍾子強欲持系爭支票做何事,惟鍾子強亦稱:劉智安有沒有拿錢他心理清楚,之前在中壢有間motel,伊有拿錢給劉智安,在全家也有拿錢給劉智安,…在伊做詐欺過程,劉智安也有享受到,現在卻把全部事情都推給伊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是劉智安既在借據上簽名願擔任鍾子強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並提供系爭支票做擔保,亦可認劉智安是在知悉鍾子強對鄭勝吉負有詐欺債務之情況下,仍願意擔任鍾子強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系爭借據及連帶保證人之法律關係,請求劉智安與鍾子強連帶給付鄭勝吉462萬9,000元,亦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及系爭借據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14日起(見附民卷第29頁至第3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系爭借據之法律關係,請求鍾子強給付鄭丹156萬2,750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連帶給付鄭勝吉462萬9,000元,及均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之,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一:編號銀行帳號帳戶簡稱1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富邦帳戶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帳戶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國泰帳戶4連線商業銀行(LINEBANK)000000000000連線帳戶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合庫帳戶附表二:(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借款時間借款事由金額要求自保險箱竊盜鄭丹交付款項方式1109年10月6、7日清償對江家佑叔叔之債務3萬5,000元109年10月7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109年10月7、8日清償對江家佑叔叔之債務6,000元109年10月7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109年10月8日清償對當舖之債務1萬3,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109年10月10日資金需求2萬5,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109年10月10、11日繳納管理費、停車月租費、清償對友人之債務1萬3,500元109年10月1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6109年10月12、13日繳納所得稅、房屋稅2萬元109年10月13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109年10月15日沒錢吃飯1,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8109年10月15、17日清償對友人之債務1萬5,000元109年10月17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9109年10月20日資金需求7,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0109年10月21日清償對友人債務7,5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1109年10月23、24日清償信用貸款3,000元109年10月24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2109年10月26日生活上資金需求75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行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3109年10月31日、11月1、2、5日清償房屋貸款、當舖借款3萬3,000元109年11月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4109年11月7日生活費1,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5109年12月4日資金需求2,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6109年11月18日至12月7日清償對友人借款、生活支出5萬6,000元109年12月7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7109年12月9日資金需求2,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8109年12月11日清償對友人借款8萬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19109年12月18日生活費1,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0109年12月24、25日資金需求2萬7,000元109年12月25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1110年1月23、27日、2月1日清償對友人借款3萬元110年2月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2110年2月1日生活費1,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3110年2月3、4、5日清償對友人借款1萬5,000元110年2月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4110年3月23日生活費5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5110年3月27日資金需求1,500元110年2月5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6110年4月24日生活費1,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7110年5月29、31日繳納管理費5,000元110年5月3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8110年6月16日生活費2,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29110年6月16、17、21日繳納信用貸款、管理費16萬元110年6月21日自富邦、國泰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0110年6月21日繳納奢侈稅1萬元當日自國泰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1110年6月22日生活費2,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2110年7月22日、8月4日繳納土地增值稅5萬7,000元110年8月4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3110年8月16日生活費5,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4110年9月1日生活費1,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5110年8月23日、9月3日繳納房屋貸款3萬元110年9月3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6110年10月28日資金需求5萬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7110年11月4日生活費5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8110年11月8日資金需求1,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39110年11月19日醫藥費1,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0110年11月20、21日資金需求1萬5,000元110年11月2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1111年1月21日寵物照顧費用2,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2111年2月16日寵物手術費3萬2,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3111年2月18日寵物手術醫藥費7,000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4111年2月21、22、25日房屋施工費4萬5,000元111年2月25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5111年3月8、9日繳納地價稅1萬元111年3月9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6111年3月12日繳納滯納金1萬元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7111年3月24、25日資金需求8,000元111年3月2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8111年4月5日繳納房屋貸款3,000元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49111年5月14日寵物飼料費5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0111年5月14、16日繳納房屋稅2萬8,000元111年5月16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1111年5月31日資金需求2,000元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2111年5月28、29日、6月1日資金需求3萬元111年6月1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3111年6月1日清償債務5,000元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4111年6月3、4日清償高利貸2萬元111年6月4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5111年6月4、5日清償高利貸3,000元111年6月5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6111年6月6、8日清償對「鍾子強」債務7,000元111年6月8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7111年6月9、26日代書費4萬5,000元111年6月26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8111年6月26、27日贖回寵物費1萬1,000元111年6月27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59111年6月30日急診醫藥費5,000元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0111年7月1日生活費2,000元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1111年6月30日、7月2日心臟手術費1萬8,000元111年7月2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2111年7月5日代書費3,000元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3111年7月7日看護費3萬6,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4111年7月7日肺部檢查費5,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5111年7月8日代書費5萬5,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6111年7月8日清償債務2,000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7111年7月15日止痛針費用3,000元當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8111年7月18、19日止痛針費用2,000元111年7月19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69111年7月8、20日房屋買賣違約金5萬元111年7月20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0111年7月21、22日房屋買賣違約金2,000元111年7月22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1111年7月22、23、24日打針費用及房屋買賣違約金5,000元111年7月24日自連線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2111年7月26、27、28日手術醫療費、寵物費用、立遺囑費用6萬5,000元V111年7月28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合庫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3111年7月29日、8月1日清償當舖借款、麻醉醫療費用11萬元V111年8月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4111年8月1、2、3日房屋貸款5萬5,000元111年8月3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5111年8月6、7日房屋修繕費20萬元V111年8月7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6111年8月8、9、10日電信費用、贖回寵物費20萬元V111年8月10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7111年8月11、13、14日房屋修繕費20萬元V111年8月14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78111年8月16、17日電信違約金、打針費用、寵物照顧費用10萬元V111年8月18日現金交付鍾子強79111年8月19、20日手機電信費、立遺囑費用40萬元V111年8月20日現金交付鍾子強80111年8月20、21日清償對「鍾子強」借款10萬元V111年8月21日現金交付鍾子強81111年8月21日打針費用4,000元111年8月21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82111年8月22、23、24日清償對「鍾子強」借款10萬元V111年8月24日現金交付鍾子強83111年8月26、28日清償對「鍾子強」借款10萬元V111年8月28日現金交付鍾子強84111年8月29、30日清償對「鍾子強」借款20萬元V111年8月30日現金交付鍾子強85111年8月30日、9月1日繳納房屋貸款、施工費用19萬8,000元V111年9月1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86111年9月2日租屋費用10萬元V當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87111年9月3、4日妹妹手術費用9萬9,000元V111年9月4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郵局帳戶88111年9月4、5日清償對「鍾子強」借款10萬元V111年9月5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89111年9月6日清償對「鍾子強」借款10萬元V111年9月6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90111年9月7、8日醫療費用24萬元V111年9月8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91111年9月8、9日寵物旅館費用5萬元V111年9月8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92111年9月8、9、10日房屋裝修費用30萬元V111年9月10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93111年9月10、12日房屋工程款、驗收款28萬7,000元V111年9月12日在全家便利商店華視店現金交付鍾子強94111年9月13、14日醫療費用20萬元V111年9月14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95111年9月14、15日鍾子強謊稱代「江家佑」墊付止痛藥費用20萬元V111年9月15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96111年9月16、18日清償對「鍾子強」借款38萬元V111年9月18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97111年9月19日房屋買賣違約金10萬元V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98111年9月20、21、22日清償「鍾子強」代墊之醫療費50萬元V111年9月22日在統一超商鑫安江門市現金交付鍾子強99111年9月22日清償對江家佑妹妹之債務10萬元V111年9月22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100111年9月23日鍾子強有資金需求14萬元111年9月24日自富邦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101111年9月27日醫療費用7萬元當日自中國信託帳戶匯款至華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