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691號原告 廖恒充 訴訟代理人 廖儀雯 被告 蔡淮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