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劉志誠
被   告  彭仁傑
       曾春興 即勝宏企業社
上列被告彭仁傑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9號業務過
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
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