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30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6年度票字第230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7月15日│339,800元│95年12月14日│95年12月14日│543765│├──┼───────┼────────┼───────┼──────┼───────┤│002│95年11月30日│516,800元│96年4月29日│96年4月29日│543766│├──┼───────┼────────┼───────┼──────┼───────┤│003│96年2月8日│360,000元│96年7月7日│96年7月7日│543767│├──┼───────┼────────┼───────┼──────┼───────┤│004│96年4月25日│435,300元│96年9月24日│96年9月24日│543768│├──┼───────┼────────┼───────┼──────┼───────┤│005│96年6月12日│389,600元│96年11月11日│96年11月11日│543769│├──┼───────┼────────┼───────┼──────┼───────┤│006│96年10月28日│275,700元│96年12月21日│96年12月21日│543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