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89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威生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威生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8月18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1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18日起至98年8月18日止共5年,分60期,每期一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並於上開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借款人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該欠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前開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起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詎被告威生營造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0月17日,依約全部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按逾期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百分之2.225加碼百分之1.4後為百分之3.625,再加碼百分之1後為4.625計算之結果,目前尚欠1,114,847元,及自9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2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被告甲○○、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款項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歷史繳息明細表、利率表各1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經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