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即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9通知,應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6日到案執行,被告屆期未到案執行,經派警拘提,亦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即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8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95年12月14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20日雄檢博崑95執字第12611號字第12611-1號通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95年11月29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50032391號函、送達證書、照片、被告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及具保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