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07號聲請人 林鴻旭 (即 林德榮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11││├──┼──────────┼────────┼───┼────┼───┤│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68││├──┼──────────┼────────┼───┼────┼───┤│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6││├──┼──────────┼────────┼───┼────┼───┤│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DF00125│1│5││├──┼──────────┼────────┼───┼────┼───┤│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DG00459│1│1││├──┼──────────┼────────┼───┼────┼───┤│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DG00460│1│1││├──┼──────────┼────────┼───┼────┼───┤│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DG00461│1│1││├──┼──────────┼────────┼───┼────┼───┤│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E01291│1│10││├──┼──────────┼────────┼───┼────┼───┤│00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F00170│1│5││├──┼──────────┼────────┼───┼────┼───┤│0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G00902│1│1││├──┼──────────┼────────┼───┼────┼───┤│0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G00903│1│1││├──┼──────────┼────────┼───┼────┼───┤│01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5G00904│1│1││├──┼──────────┼────────┼───┼────┼───┤│01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G00595│1│1││├──┼──────────┼────────┼───┼────┼───┤│01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G00596│1│1││├──┼──────────┼────────┼───┼────┼───┤│01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G00597│1│1││├──┼──────────┼────────┼───┼────┼───┤│01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G00490│1│1││├──┼──────────┼────────┼───┼────┼───┤│01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G00491│1│1││├──┼──────────┼────────┼───┼────┼───┤│01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G00492│1│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