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環保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蔡坤紫 被告 黃朝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有關環保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