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扣減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告 陳佳麟
陳佳婧 陳佳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法定代理人 陳國得 被告 蔡爾平 被告 蔡爾信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複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扣減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04年4月2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復由原告就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提起兩次再審聲請,均由最高法院駁回再審聲請在案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及106年度台聲字第1361號、107年度台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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