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扣減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告 陳佳麟
陳佳婧 陳佳莘 上3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得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被告 蔡爾平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 蔡爾信 訴訟代理人張智學律師
石宜琳 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扣減特留分事件,原告聲請撤銷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停止訴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起訴扣減特留分之訴,有關原告特留分請求範圍以被繼承人 蔡廖華英 之遺產範圍為據,又被繼承人蔡廖華英部分遺產範圍尚繫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訴訟事件即被繼承人蔡廖華英配偶 蔡深河 之遺產分割事件而定,是該案為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及原告特留分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於上開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二、原告雖以:本件訴訟標的係扣減特留分,即原告是否具有扣減特留分之資格為訴訟標的,並非以遺產數額多少為訴訟標的,雖遺產數額多少影響扣減特留分知計算,但究非訴訟標的。又遺產總額若干以原告之主張為準,如被告有異議應提出正確數額以為佐證,由法院斟酌決定即可裁判。被告主張若臺灣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訴訟事件中,關於被繼承人亡夫之遺產分割協議為本案重要關鍵,若無效則被繼承人遺產會增加新臺幣16,851,399元,惟原告不認同此數額,因為可能還會增加,兩造均可再分配。故遺產範圍不確定狀態,係對於被繼承人可取得其亡夫蔡深河之遺產之陳述,所謂遺產範圍不確定狀態云云,並非法律關係,亦即非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問題,而是被繼承人蔡廖華英遺產總額若干之問題。原告係根據被繼承人之遺產免稅證明書內容、遺囑為據,請求扣減特留分,依照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05號判例意旨,可據以裁判,以免案件延滯,是以並無停止訴訟之必要,請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繼續進行訴訟。
三、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或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或指定分割財產扣減之。原告欲行使其扣減權,以其應分配之遺產數額不足特留分為必要,是以遺產總額多寡厥為計算特留分之前提。前開臺灣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訴訟中,係就關於被繼承人配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效力為審酌,涉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特留分,而特留分係以遺產總額為計算依據,是以遺產總額多寡為特留分是否受侵害之先決問題,則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尚未消滅,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