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扣減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告 陳佳麟
陳佳婧 陳佳莘 上3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得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被告 蔡爾平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 蔡爾信 訴訟代理人張智學律師
石宜琳 律師上1人之複代理人 郭運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扣減特留分之訴,有關原告特留分請求範圍以被繼承人 蔡廖華英 之遺產範圍為據,又被繼承人蔡廖華英部分遺產範圍尚繫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訴訟事件即被繼承人蔡廖華英配偶 蔡深河 之遺產分割事件而定,是該案為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及原告特留分範圍認定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於上開請求民事訴訟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竣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