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扣減特留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68號上訴人 陳佳麟
陳佳婧 陳佳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爾平 等間請求扣減特留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2,6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9,2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