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7號
原告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彭啟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巧芸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