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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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040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程子紘
羅婕予 廖貴枝 王桂美 楊銀花 被告 林資傑
陳戊明 陳昕辰 (原名: 陳嬑柔 )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6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 王懷睿 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附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湯有朋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