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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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60號聲請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裴偉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99年度除字第8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加坡商味滋康亞洲│三菱東京日聯銀行│98年11月30日│83,000元│0000000│││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台灣分公司 金山泰 │││││││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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