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他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調解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他調訴字第3號原告 李錢 被告 林志英
葉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貳仟柒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