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莊朝宗 再審被告 許光燦
林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專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順輝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日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