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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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30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0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受益憑證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0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830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張│單位││號│││號碼│數│數│├─┼───────┼──────┼─────┼─┼──┤│1│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9-01-│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2│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9-01-│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