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1456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權人己○○債權人丁○○債務人祭祀公業 孫春興 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甲○○債務人壬○○債務人癸○○○債務人庚○○債務人辛○○債務人子○○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孫春興、甲○○、壬○○、癸○○○、庚○○、辛○○、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聲請為幾人,請將聲請狀之債權人明細詳寫?(因聲請狀為五人,但內容之聲請為六人)
二、債務人祭祀公業孫春興與甲○○為何關聯。
三、請留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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