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9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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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9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98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4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0139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土地重劃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3年度判字第139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茲再審原告主張本案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中森 先生(下稱林主委),原任職內政部科長,後被延攬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處長,後擢升為秘書長,再後則為內政部常務次長,最後兼任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至今。本案之行政程序先後步驟為:⒈預告業主徵收;⒉報請行政院徵收;⒊由地政處公告徵收;⒋與業主協商由徵收擬改為土地重劃;⒌府內有關單位之協商;⒍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變更;⒎報請內政部撤銷徵收並准予土地重劃。上陳之行政程序第1至第4項係由 林氏 任副市長任內以輔佐人身份完成,內政部之訴願決定又係林主委完成;顯係球員兼裁判,符合行政訴願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迴避而不迴避,而本案斷章取義,竟採從民國89年8月30日至同年11月3日之短暫時刻切入,既不顧全程事實也不成比例,並非適法;顯係被再審被告裝傻所騙,敬請明察等語,而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述說明,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至於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姜仁脩法官侯東昇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彭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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