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湖口鄉農會│合作金庫銀行新│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叁拾貳萬元│PU三二0九二八│││││竹分行│三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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