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八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全民裕實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五月十五│壹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AA三二四九五二││││司 劉美儀 │行關西分行│日││六││├─┼────────┼───────┼────────┼───────────┼────────┼──┤│2│和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五月十六│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元│SS0一七三一一││││ 陳真真 │北分行│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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