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四五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改造之四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日號)。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槍枝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四五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黃保管字第0二九號,扣押物品清單參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七號偵查卷宗第五十二頁),係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去除槍管內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0九二00二九七九七號鑑定書影本一份附卷(參上開卷宗第五十五、五十六頁)可稽,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槍砲,而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