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遠大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原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慧君華南商業銀行竹│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壹萬捌仟叁佰元│GC九四四八一七│││││北分行│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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