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陳哲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榮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義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叁仟玖佰陸拾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