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池宥弘(原名池榮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30日晚間6時40│99年12月29日│100年5月12日│││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4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4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事├──┼───────────┼───────────┼───────────┤│實│判決│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2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24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3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9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9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8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83號││事├──┼───────────┼───────────┼───────────┤│實│判決│100年9月28日│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8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383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24日│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0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8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3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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