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因欠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已確定生效之證明而與法定要件不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且前開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亦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既不能證明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已確定,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