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427號
原   告  盧鵬宇
訴訟代理人  徐雪娥
原   告  盧春波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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