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82號
上 訴 人 謝豪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至 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