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78,87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